工伤保险待遇包括: 1、工伤医疗待遇,包括治疗工伤的医药费用、康复费用,以及住院伙食补助、交通费、护理费、外地就医的食宿费。 2、停工留薪期待遇,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不变。 3、因工死亡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伤补助金。 4、伤残补助,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两项限5-10级伤残。 5、生活护理费,评残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护理等级发给50%-30%的生活护理费。 6、伤残津贴,1-4级伤残,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5-6级伤残,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7、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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