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小心把钱打错账号,虽然当事人自己也有过错,但是,收到钱款的一方明知道钱财不归自己所有并且无权占有,应该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当事人。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依照该规定,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 2、另外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所以,如果对方在无权占有财物期间,将钱财做投资等理财所产生的股息、利息等,当事人可以一并收缴。 对于怎样具体认定不当得利,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 1、一方受有利益 这是指因为产生一定的法律事实结果,使得当事人财产的增加或利益上积累。由于当事人的错误操作导致对方的银行卡存款的增加。 2、致他人受损害 当事人事实上的财产减少。如果仅仅一方获得利益,而未造成他人受损的不构成不当得利。 3、得利和受损无法律上的原因 不当得利当事人之间的行为需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不是合乎情理。具体来说就是对“不当利益”进行认定时应该严格按照合法性标准来进行认定。在把钱错打进别人账户中不是基于借贷关系或买卖关系等法律规范的情形而为之的,则就不构成不当得利。 4、得利和受损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 将账款错打进别人账户造成的损失与对方得到这笔账款有直接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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