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安全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书面征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意见,并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一)修建、改建、扩建或者拆卸建筑物、构筑物;(二)取土、地面堆载、基坑开挖、爆破、桩基础、顶进、灌浆、锚杆施工;(三)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采石、挖砂、打井取水;(四)敷设管线或者设置跨线等;(五)在过河、湖隧道段疏浚施工;(六)其他可能影响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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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有利于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提高运营安全性,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健康发展,方便人民群众出行,保障人民群众人身安全。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是指运用安全系统分析和评价等技术理论及系统管理的思想和方法,把构成整个系统的要素一一人、设备、材料、信息、资金、环境等有效地组织起来,实行整体、动态、定量的全方位管理,以寻求整个系统达到最佳的安全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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