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户籍在册的公有住房拆迁,离婚前一直实际居住。离婚时没有作出处理意见,离婚后房屋拆迁,一方主张拆迁利益可得支持。 二、原告户籍在册男方父亲名下私房内,房屋来源于婚姻存续期间男方父亲的私房拆迁安置。原被告实际居住。离婚时,对该房屋主张居住权没有得到支持。 三、不是拆迁私房权利人,婚姻存续期间房屋拆迁,安置房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离婚时,一方主张房屋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法院支持。 四、私房拆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资所购房屋,虽未转移物权归属。但离婚一方主张拆迁利益也可支持。 五、属案外人私产,拆迁补偿按人头固定平方。离婚后,可获等平方的现价补偿。 六、农村宅基地房屋。非建房出资人,作为登记的立基人口,有权主张分割拆迁利益。 七、农村宅基地房屋,建于婚前,结婚时无户籍在册,户籍性质为居民,离婚后主张拆迁利益不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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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屋拆迁的财产分割:如果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夫妻在房屋拆迁后获得的财产仍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由二人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由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如果房产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那么房产拆迁后获得的财产是夫妻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依法不予分割,仍归财产所有权人所有。
离婚房屋拆迁的财产分割如下: 1.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则该房屋拆迁补偿款是给予房屋的所有权人,不参与分割。 2.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房屋的拆迁补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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