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是指在未得到他人许可的情况下,以自以为不会被他人及时发觉或者及时维护的方式取得财物或其他物质的行为。 关于调整广州市盗窃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广州市盗窃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粤高法[2006]383号)。 该文件指出,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联席会议研究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在广州市试行盗窃案件“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为1000元。 你朋友盗窃数额已达到刑事处罚的标准,初犯只是法院在量刑时可以考虑的一个因素,不影响定罪。在法院判决生效之后,家属才可以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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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或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对于入室盗窃、扒窃、盗窃三次以上、携带凶器盗窃来说,盗窃金额不是唯一衡量是否立案的标准。只要实施了盗窃行为,就构成犯罪,广州市的警务人员就可以进行盗窃罪的立案。
盗窃“数额较大”起点一千元,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或者在两年内盗窃三次的,在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盗窃罪定罪,并在上述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一年内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利用未成年人盗窃;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发地盗窃;盗窃残、孤、无劳动能力人的财物;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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