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会判决不予离婚,一方面是基于婚姻要慎重考虑,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对方不出庭无法审理清楚案件事实。建议撤诉之后,六个月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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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离婚。我国《民法典》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即存在法定情形时,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若不存在法定情形,人民法院一般判决不准离婚,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二次起诉离婚一方不同意的,起诉一方要提供证据能够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一般会判决离婚。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情形: 1.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重婚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等。夫妻双方必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且分居的时间必须连续计算,还必须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分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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