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执行规定,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在法院执行实践中,对执行依据没有明确债务是否属于被执行人夫妻共同债务,在执行程序中如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能否追加被执行人的夫或妻为被执行主体?该类案件在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为数不少,尤其在基层法院中更是常见。长期以来,由于相关法律规定的缺失和理解的分歧,各法院的处理方式也不尽相同。其中一种做法是,要求申请执行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通过审判程序确定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后,再追加债务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另一种做法是,由执行机构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过执行听证程序直接裁定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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