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遗嘱请律师避免遗嘱执行时的争议。 实践中,关于遗嘱的最多争议就是遗嘱文书的真实性,而对真实性的争议,特别是在立遗嘱人生前留下很少笔迹样本和病历记录的情况下,是困扰当事人和司法的死结。 遗嘱真实性的争议,一方面来自立遗嘱时的精神状态和自愿性;另一方面来自遗嘱上的笔迹签名。而解决这二个问题的关键,必须对立遗嘱人的健康状况或字迹等进行鉴定。 由于很多遗嘱是在秘密情况下所立的,事后有针对性收集证据进行鉴定的难度非常大,这样就容易形成一个逻辑上的怪圈,就是如何对一位已经死亡了的人进行与之有关的鉴定。 如果立遗嘱人生前聘请律师见证,就不会出现这样的逻辑怪圈和死结,就可以有效避免继承人之间发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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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不需要请律师。遗嘱人可以自行订立遗嘱,也可以委托律师协助自己订立遗嘱,是否委托律师由遗嘱人自行决定。 当遗嘱人订立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时,需要见证人在场,遗嘱人可以选择委托律师在场,因为律师在法律上具有专业性,可以为遗嘱人提供专业意见。
设立遗嘱可由律师代书或者见证,代书遗嘱的有效条件是: 1、实质要件: (1)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人对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有处分权的。 (4)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 2、形式要件: (1)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由见证人代替遗嘱人书写遗嘱。 律师代书不是律师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遗嘱,而是律师按照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如实地记载遗嘱人口述的遗嘱内容,不可对遗嘱内容作出任何更改或修正。 (2)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可为代书人。 律师作为见证人时,一般是遗嘱人指定的,是经本人同意的公民,不能以组织的名义为遗嘱见证人。 (3)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必须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代书人将书写完毕的遗嘱,应交由其他见证人核实,并向遗嘱人当场宣读,经遗嘱人认定无误后,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并注明具体日期。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必须亲笔签名,不允许他人代签。 (4)代书人应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是未成年人或者精神上、智力不健全的人。 代书人不得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不得是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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