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安全卫生标准总则 1.为了加强公司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管理,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做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根据有关法规制定本标准。 2.公司严格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的规定、标准、为员工提供符合劳动安全标准的劳动和符合作业场所。劳动安全卫生的监察管理和监督 1.为确保公司各项劳动安全卫生制度落到实处,公司成立劳动安全卫生领导小组,分别对公司的劳动安全卫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分公司的负责人,对分公司的劳动安全卫生负直接领导责任。 2.公司实行经济责任制和签订各种形式的经济承包合同,必须同时落实劳动安全卫生措施;实行多层次承包的,应层层落实。 3.公司设置劳动安全卫生管理部门,配备专(兼)指劳动安全卫生技术人员,负责组织、监督、检查、推动单位和本系统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 4.公司按有关规定,每年从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中提取劳动保护技术措施经费,用于改善劳动条件,不得挪作他用。没有更新改造的部门,应从事业经费中解决。 5.公司负责对员工的劳动安全卫生进行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6.公司实行每天八小时工作制,加班加点应在不损害员工健康的前提下进行,每人每月不得超过48小时,确因生产需要超产的,应经员工同意,报公司各部门主管批准。 7.禁止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安排未满18周岁的工人从事有毒有害的作业和繁重的体力劳动。 8.公司严格执行保护女工的有关规定,禁止安排怀孕、哺乳期的女工从事有毒有害的作业和繁重的体力劳动。 9.公司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职工防护用品、用具、建立健全使用,发放等制度。各部门不得以现金代替物品。公司配备的劳动安全抢救药品、器材,应定期检查和更换,防止失效。 10.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员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对漠视职工安全、健康的单位和负责人有权批评、检举、报告。 11.公司劳工工会对公司执行有关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规定,标准实行监督,以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劳动安全与劳动卫生 1.公司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工程项目),其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措施,必须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投产。公司项目及劳动场所的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措施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强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技术标准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公司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必须由主管部门进行。主管部门同时审查、验收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并经劳动、安全、卫生、环境保护部门和工会同意并签字盖章,否则不准施工和投产,银行不给予贷款。 2.建筑工程公司在施工前,必须会同有关部门对工程项目的现场及地下设施进行勘察,按施工程序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公司在工程项目预算中必须包括劳动安全技术措施费用,施工分公司必须专款专用。 3.建筑施工现场的运输道路,机械安装、供水、排水、供电系统、材料堆放、脚手架、工作平台、住宿、餐厅和厕所等临时设施,必须符合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的要求。 4.劳动卫生工程技术设施在使用前必须进行审查和验收,符合国家标准的方可投入使用,使用后必须定时检查测定、定期维护。伤亡事故处理 1.公司如发生伤亡事故,必须立即组织抢救,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不得隐瞒,虚报或故意迟报。 2.发生死亡、重伤或其他重大事故,各公司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工会组成的事故调查组,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对事故责任人处理意见。劳动、安全、卫生、检查部门和工会组织也可派人参加。 3.事故调查组必须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劳动部门、劳工工会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特殊事故不能按时报送的,应向公司主管部门申请延期。 4.公司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执行书后30天内提出处理意见,申报劳动部门,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申报的,应向劳动部门申请延期。奖励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劳动保护或卫生监察机构给予奖励,:(1)改善劳动条件,预防员工伤亡事故或职业病有显著成绩的。(2)在实际工作中及时发现或报告险情隐患,事故发生后妥善处理或积极抢救,使生命财产免受或少受损失的。(3)在劳动安全或劳动卫生防护技术方面有发明创造,或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提出切实有效的重大合理化建议的。(4)检举、揭发违反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及本条例的行为,事迹突出的。惩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劳动、卫生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限期整改、罚款、责令停产整顿的处罚: 1.忽视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削减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措施,或有防护措施不使用的。 2.工程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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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是指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发生,消除职业危害因素的设备、装置、防护用具等设防技术措施的总称。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种类繁多,可分为以下四类:劳动安全设施、劳动卫生设施、个人防护设施、生产辅助设施。设施的标准: (一)机器设备的安全设施; (二)电器设备的安全设施; (三)动力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安全设施; (四)工作场所的安全设施; (五)厂房建筑物和道路的安全设施; (六)建筑工程的安全设施。
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进行监督。对工会提出的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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