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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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处以罚款的情形如下:追逐竞争,情节恶劣;酒后驾驶;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超过额定乘客或规定的速度;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规定处罚。前两种行为,构成犯罪,规定定罪处罚。构成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轻伤,情节明显轻伤,不构故意伤害罪,可要求赔偿。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处拘役,并处罚金: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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