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正确的说法是经济补偿金,而不是辞职补偿金。 一、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需要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才可以,主要包括: 1、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2、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3、劳动合同期满,除用人单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外的情况;(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4、用人单位破产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经营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四、五款) 二、经济补偿金补偿年限上不封顶,没有最多不超过24个月本人工资的说法,但是月平均工资超过统筹地区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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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后若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的,应该支付不续签的补偿金;如果劳动者在法定条件下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拒绝续签的,属于违法行为,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赔偿金。若是劳动者不续签的话,除非是以用人单位提供的新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降低为由才有经济补偿金的,否则无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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