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行规约 为加强典当行业的自律管理,规范典当行为,维护典当业的信誉,防范经营风险,推动典当业健康的发展,特制定本规约。 一、典当行要遵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依法经营、开展典当业务。 二、典当行要以服务社会、支持生产、活跃流通、方便群众为宗旨,通过融通资金促进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三、典当行要自觉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和公安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典当行是非银行金融机构,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不得超范围经营吸收存款、信用贷款、集资等业务;两个《办法》禁止典当的物品及所有权有争议的物品均不得收当。 五、典当行要教育职工树立社会主义职业道德,为客户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严禁职工利用职权牟取私利。 六、典当行收取利息、费用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 七、典当行要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打击销脏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 八、典当行要做好当物的防火、防盗、防霉、保险等工作,除不可抗拒因素外确保当物安全完好,不得出租、出借,使用当物。 九、典当行要为当户保密。查询当户的当物必须持有区(县)级以上公安、司法或工商管理等有关部门的查询信,并提供典当时间、姓名、身份证号码、金额等情况、否则不予查询。 十、典当行之间要团结协作、互通信息、互相支持、平等竞争,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 本规约由全国典当专业委员会制定。经一九九七年会员大会讨论通过。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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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小区的管理规,业主有义务遵守。管理规约由管委会依据当地政府统一制订的示范文本结合物业的实际情况进行修改补充制订,在业主大会上讨论通过后生效。管理规约要求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遵守,通过规范业主在小区物业管理活动中的行为维护全体业主整体权益、敦促业主按照管理规约履行义务。
被告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市、县;地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传讯时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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