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的产假规定: 怀孕第1—6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申请生育指标,以及生产培训等。 怀孕第6和第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 怀孕第8个月,可享受2天假期。 怀孕9个月以上,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产假需提供的证件: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和独生子女证(产妇在子女出生后4个月内办理独生子女证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5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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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婚假是3天。具体是: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不再享受晚婚假奖励,只有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
上海市符合生育规定的妇女,除了享受98天产假外,还可享受30天生育假,共计128天。新规定还规定了新婚夫妻的婚假天数(共计10天)和配偶陪产假天数(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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