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对于夫妻离婚时如何分割军队经济适用住房,法律并没有特别的详细规定。鉴于军队经济适用住房的特殊性,首先应当到房屋管理机关了解房屋的具体使用以及管理情况。如果该房屋出售后将会转交地方管理,应经地方房屋管理部门颁发房屋所有权证,该房屋在夫妻离婚时应当参照地方经济适用住房的处理方法加以分割。如果该房屋由军队房管部门独立管理,所处地点在军营之内,对居住使用人有特别的要求,只能由现役军人或者转业军人居住使用的,在分割此房屋时就应遵守该规定;但既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某一方在得到此房屋的所有权后,另一方应当得到折价补偿,该价格可以参照地方经济适用房的价格进行计算。当然,在双方协商不成,又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也可以由某一方暂时居住使用,待房屋所有权证取得之后再另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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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的经济适用房是军队给予军人的优待措施,但是这并不意味军人在离婚时就可以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事实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离婚时军人经济适用房的分割与普通情况并没有太大的区别。若是该房产是在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购置,则按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部队经济适用房离婚时的分配有协议的按协议约定分配,协商不了的向法院起诉。军人一方婚前全款购买的为个人财产,房屋应当归军人所有;军人一方婚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婚后双方共同支付购房款的,为夫妻共同财产;军人一方婚前购买支付部分购房款,婚后夫妻交足购房款的,婚前所支付的购房款对应的房屋价值为军人一方个人财产,就补交房款对应的房屋价值应认定为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取得经济适用房的为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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