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但是对于超限超载来说,正常的处理是卸载至符合规定的载重量后才进行处罚,正常情况下是不存在被第二次处罚的,但如果第一次被查处时,执法人员没有按规定卸载至符合规定载重量而继续上路行驶,导致第二次被查处,第二次必须卸载至符合的载重量,但不应罚款(第一次已经罚款了),但要查处第一次被查时的执法人员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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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规定,机动车荷载应符合核定的载重量,严禁超载。荷载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飘散、遗洒载运物。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重量的,处二百元到五百元的罚款。超过核定载重量百分之三十的,处五百元到二千元罚款。运输单位车辆经处罚不更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到五千元罚款。
货车超重的处罚如下:一般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一次扣3分;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一次扣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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