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第60条规定:“继承诉讼开始后,如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不再列为当事人。” 故此,如果起诉时原告只起诉了部分继承人作被告,法院会追加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申请追加为原告。继承人不愿做原告又不愿做被告的不能列为第三人,只能选择放弃或做为被追加的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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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因为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开始计算。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我国对于遗产继承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一般为2年,最长的诉讼时效为20年。2年的诉讼时效起算点为继承人知道、应当知道自己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当事人应在两年内提起诉讼。20年的诉讼时效起算点为自继承开始之日,若从继承开始之日超过20年的,继承人不得再提起诉讼,即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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