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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是什么?规定的参考依据是什么

2022-11-05 16:2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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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11-05 回复

专业分析: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 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 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 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 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 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 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 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 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 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 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 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 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 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 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 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八条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 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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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实际工作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实际工作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

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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