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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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伤害获得的医疗费用、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只确定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生活用品;其他应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是共同所有。共同财产有: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财产,数额较小,应当依法具有法律效力;金额较大,夫妻一方擅自处罚,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撤销处罚,善意取得并支付不合理价款,处罚有效不得申请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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