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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使用反补贴措施的实体性条件有哪些

2022-11-10 01: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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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11-10 回复

专业分析:

根据WTO《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定》以及我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能够使用反补贴措施的实体性条件有以下几项: (一)进口产品存在补贴。补贴是指出口国(地区)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补贴应当具备主体、形式和效果三个要件:第一,补贴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提供;第二,政府提供了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第三,补贴使得行业或者企业获得了利益。 (二)补贴必须具有专向性。补贴的专向性是指政府将补贴只授予其管辖范围内的企业或产业、或一组企业或产业"""",即有选择、有差别的对某些企业提供补贴。专向性是《反补贴协定》的一个重要概念,只有具有专向性的补贴才受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约束。 (三)受补贴的进口产品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根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国内产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的生产者;但是国内生产者与出口经营者或者进口经营者有关联的,或者其本身为补贴产品或者同类产品的进口经营者的,应当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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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国际社会为了保护本国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秩序,或者为了国际贸易的自由发展,针对补贴行为而采取必要的限制性措施反补贴措施程序包括由商务局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建议作出决定,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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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补贴措施的程序包括: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自反补贴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不得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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