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宣布店铺关门,无法正常营业的,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而不是赔偿金。 劳动者主动以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无赔偿金也无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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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店铺撤店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给予员工补偿,补偿以员工工作年限为基准,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如果是门店关店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该按照员工在门店工作的年限来赔偿,员工在门店工作每满一年应当向员工支付一个月工资赔偿;工作年限为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应该按照一年来赔偿;不满六个月的,需要向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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