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或在停工留薪期内死亡的,发给直系亲属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丧葬补助金:标准为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6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工伤人员死亡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低于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的一定比例,发给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其中,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人员生前本人工资。(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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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死亡补助金这样计算: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一次性死亡补贴标准是上一年度全国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计算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的方法:发生工伤前在用人单位工作已满12个月的,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其原工资标准;未满12个月,则应按工伤前实际工作月数所发工资总额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未满1个月,则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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