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处理按揭房屋时具体还应考虑的因素 1、按揭房屋的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结婚后购买的房屋,认定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一般情况下,夫妻在购置房屋时不会对房屋的份额进行约定,离婚时对房屋进行分割时,如果无证据证明,只能视为共同共有。但对于结婚前共同购房、结婚后继续偿还按揭款的房屋,若一方有证据且主张结婚前偿还的房屋价值应按份区分权益,则结婚前,根据各方的出资情况可确定在分割房屋价值中所占的份额,根据其所占的份额来分割房屋权益;结婚后若无约定,对房屋价值享有共同共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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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房屋如属于婚后夫妻共同偿还房屋贷款的,则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对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可以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不属于法院受理的范围如下:行政诉讼范围的;申请仲裁的;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不属于法院管辖的案件;再审案件;不允许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六个月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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