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生家庭暴力后,作为受害人方应从下列角度收集、保全证据: 1、在丈夫实施家庭暴力时,应及时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联组织、庇护所及所在单位、组织进行制止、劝阻、调解,相应机构制作的书面材料可以作为证据提交。 2、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询问笔录。 3、证人证言。家庭暴力的发生,除双方当事人外,其子女和邻居出具的证言也是认定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的有力证据。需要注意的是,证人出庭需要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申请。证人证言一定要客观反映当时的实际情况,而且需要证人亲自到庭接受法官的询问和对方的质证。在丈夫实施家庭暴力时,应及时请邻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进行劝阻、调解。 4、视听资料。 5、书面证据。加害人在诉讼前出于愧疚、维持婚姻关系等原因向受害方出具的《悔过书》、《保证书》等可以作为书面证据直接向法院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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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家庭暴力可以收集这些证据: 1、伤情鉴定; 2、录音录像,使用手机或者录音录像设备记录当时的情况; 3、对方道歉信、保证书; 4、报警、调解记录; 5、证人证言。
遭遇家庭暴力的一方应当依据以下几个要求进行证据的收集,分别是: 1、收集证人证言,例如目睹了受害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家庭成员的陈述; 2、医院的伤情鉴定报告。遭受家暴者应当尽快前往医院进行伤情的鉴定和治疗; 3、受害者与施暴者的通话记录聊天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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