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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簿是不动产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本依据,根据相关规定,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四)其他相关事项。 房产证上登记的产权人的名字,应当与房产登记簿记载的名字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进行房屋初始登记需持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登记申请书、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房屋测绘报告、房屋已竣工的证明等到区房管部门提出申请;区房管部门现场调查,初审合格报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审核通过打印房屋权属证书,申请人交费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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