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在本案中,甲等3人实施行为的手段是威胁,而且口头明确表示该行为针对的对象是被害人的车(“不给钱就砸车”)而非人身。但是,具体分析本案,客观情况是:“晚上”、“偏僻的地方”、人数是三比一、当甲等3人中一人拣起一块石头说:“不给钱就砸车”。我相信,任何一个普通的人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不是害怕财产遭受损失,更害怕的是自己的人身遭受伤害,以至于导致受害人不敢反抗的结果。从行为人主观上看: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应该能预见到自己的威胁行为同样也会施加于受害者的人身上(即受害人感觉自己的人身受到如果不顺从就要被伤害的威胁),仍然决意实施该威胁行为;虽然从表面上看,该行为针对的是车,但实际上针对的还有人身。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及刑法又没有对构成抢劫罪的手段行为中威胁的程度作出限制。所以,我还是认为本案甲等3人构成抢劫罪。只不过情节稍轻些,不是用刀直接威胁人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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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胁迫行为应具备以下要件: (l)胁迫人具有胁迫的故意。 (2)胁迫人实施了胁迫行为。 (3)被胁迫人因胁迫而订立了合同。 (4)胁迫行为是非法的。
如果你不是必须要求他承担刑事责任的话,可以调解解决,如果调解,赔偿数额由你们双方确定可以不按照赔偿标准计算。如果协商不了,他应该赔偿你的损失包括医疗费、鉴定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但是由于本案是刑事案件,根据法律规定是不能要求精神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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