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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公安调解赔偿的特征如下: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交通警察按照程序主持调解。调解的时间,地点,方式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指定。 2、经调解后根据是否达成调解协议,交通警察制作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3、调解达成的协议容易履行同时又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只靠双方自觉履行。 4、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责任及调解结果栏内载明有关情况。
赔偿原则如下: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事故: 1.当事人负全部原因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当事人负主要原因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3.当事人负同等原因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4.当事人负次要原因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事故; 1.机动车一方负主要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70%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一方负同等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50%赔偿责任; 3.机动车一方负次要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30%赔偿责任; 4.机动车一方无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20%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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