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主要包括: (1)当事人的姓名、地址,指违反道路安全法律、法规的当事人的姓名、当事人的长住地址。 (2)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指当事人违反道路安全法律、法规的事实。 (3)处罚依据,指对当事人处罚所要使用的具体法律、法规条款。 (4)处罚内容,指对违反道路安全的当事人所要进行的何种类处罚的内容。 (5)时间,指当事人违反道路安全法律、法规后处罚时的时间。 (6)地点,指违反道路安全法律、法规的当事人实施处罚时的开据地。 (7)处罚机关名称,指对违反道路法律、法规的当事人实施处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名称。 (8)签名或者盖章,指对当事人实施处罚的执行公安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以上是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法定事项,必须全部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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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需具备下列条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合法;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合法、完备;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并且行政机关是依法交付或送达给当事人的。
我国行政机关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种类分为适用简易程序可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针对的是警告或对公民五十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等;以及使用普通处罚程序作出的一般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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