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81]法民字第 11号)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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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民法典规定,通常情况下,先和孩子生父协商,取得书面同意证明。满10周岁的,还要尊重孩子意见。满18岁的,要经过孩子同意。还要带户口本、身份证、孩子户口本、离婚证等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籍办理机构要在双方签字后才能给孩子改姓名。一方无权擅自改孩子姓名,户籍办理机构也不会办理。一方不同意,另一方强行办理的,户籍所要负法律责任,另一方有权起诉改名方和户籍办理机构。
离婚后孩子改名新规如下: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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