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分析:
首先,这里有一个观念错误需要甄别,“交强险”的前身为“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的性质属于商业险,但新的交通法出来后,规定了“交强险”的法律概念,且后期的配套规范又规定了机动车辆不上“交强险”的不可以上路行驶,由此可见,现在的“交强险”的身份应为强制险而非商业险(当然由于该强制险的商业操作,其与生俱来的商业性是不可避免的),当然,现实中尤其是保险公司还有人认为“交强险”是商业险,这是错误的。因此“因为商业险不赔精神抚慰金”这个说辞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回到问题本身,“交强险”是否对精神抚慰金予以赔付主要看保单上的约定,如有约定,则保险公司不能推卸赔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