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签订自愿终生不再生育合同并采取有效避孕节育措施后告知所在单位的,可以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依法收养1个子女的。(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且只有1个子女的。(三)夫妻双方是农村居民,只生育1个子女且是女孩的。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再生育子女的,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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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独生子女证要先去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服务站领取一份申请表填写,然后申请人要携带户口本及其复印件给服务站的工作人员进行初步的审查,审查结束后,申请人可以拿着带有意见的申请表给街道的计生部门进行进一步的审核,最后经审核通过以后就可以领取独生子女证书。
独生子女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公民系唯一子女的事实予以证明的活动。 办理独生子女公证一般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通行证等,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 2、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集体户籍的申请人提供《常住人口登记卡》本人页。(如不方便提供原件,可提供复印件) 3、如需委托他人代办,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件,手写委托书(写明因何原因委托谁办理何种公证,本人签名,原件或传真件均可)。 4、《独生子女光荣证》。 5、父母双方档案存放机构或户籍地街道计生办开具的证明,双方均需开具此证明。 6、如果您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严谨、不完整,不能准确证明所办公证事项时,请根据公证员要求补充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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