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包是零售商业企业对所售商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简称。指商品进入消费领域后,卖方对买方所购物品负责而采取的在一定限期内的一种信用保证办法。对不是因用户使用、保管不当,而属于产品质量问题而发生的故障提供该项服务。 1、国家强制实施“三包”的商品: (1)移动电话、固定电话; (2)电脑及其外设; (3)家用视听商品:家用DVD、VCD、等; (4)自行车、彩色电视机、黑白电视机、家用录像机、摄像机、收录机、电子琴、家用冰箱、洗衣机、电风扇、微波炉、吸尘器、家用空调、吸排油烟机、燃气热水器、缝纫机、钟表、摩托车共18类; (5)农业机械产品。 2、商品“三包”的基本内容:7日内,主机出现性能故障,可以免费退、换、修;15日内,主机出现性能故障,可以免费换、修;1年内,主机出现性能故障,可以免费修理。 3、“三包”商品保修的保证期:不得少于30天,即修理后应保证30天不会出现同种问题,否则有权要求免费维修。 4、“三包”商品保修期应当扣除修理及待修时间,即保修期修理、待修所用时间应在手机保修期中予以相应延长。 5、“三包”商品因性能故障修过两次消费者可凭两次修理记录要求销售商更换新机。 6、“三包”商品符合更换条件消费者可以要求退机,销售商没有同型号同款机的,应当免费为消费者全额退款; 7、“三包”商品更换换货时应当提供新机,换货后“三包”期限重新计算,换货后销售商应当提供新的“三包”凭证,并在发货票背面注明更换日期加盖公章。 8、折旧费计算期间为自发货票开具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应扣修理和待修时间。 9、实行“三包”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规定或约定,经营者承担的义务: (1)符合退货条件,不得收任何费用; (2)经营者未在规定或约定的期限内修复的,提供备用商品; (3)承担消费者因修、换、退发生的运输费、误工费等其他合理费用。 10、实行三包的产品范围: (1)第一批实施三包的部分产品共18种:自行车、彩电、黑白电视、家用录像机、摄像机、收录机、电子琴、家用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微波炉、吸尘器、家用空调器、吸排油烟机、燃气热水器、缝纫机、钟表、摩托车。 (2)新三包规定中明确,实行三包的产品目录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定和调整。 (3)随着移动电话、固定电话、微型计算机、家用视听产品等4种产品加入,截至目前,我国共有22种产品被纳入“三包”范畴。 (4)进口产品同样适用于新三包规定。 (5)未纳入新三包规定的产品,出现了质量问题,销售者均应依法负责修理、更换、退货并赔偿由此而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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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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