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一十六条和第二百一十七条
针对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吗,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债权人能要求财产代管人还债。 债务人被宣告失踪的,其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不还债的,债权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1、向法院提起诉讼 债务人不还债,债权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以其强制力迫使债务人还债。债务人下落不明时,债权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财产代管人偿还债务。 失踪人之前有债务,在债务到期时,代管人必须用失踪人的财产来还债。 2、向法院起诉更换财产代管人 民法典规定,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代管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债务是代管人的基本义务,拒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在代管期间丧失管理能力,无力履行代管职责,或利用代管之便侵犯失踪人的财产权益的,债权人作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法院在查清事实后可依法作出变更失踪人财产代管的裁决。 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后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请求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宣告失踪的条件: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请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如下情形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行为: 1、债务人以积极减少其财产的形式,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主要包括无偿或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无偿转让财产等; 2、债务人以消极对待其到期债权的形式,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主要包括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