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溪河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组织建设覆盖城乡的污水处理设施。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流溪河流域内公共污水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加大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资金扶持力度。流溪河流域内生活污水处理率应当逐步提高,2020年年底前,流溪河流域内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应达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应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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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流域污水排放标准:1.纺织染整工业,mg/ L50,5,15,0.5;2.化学工业、石油化工工业(包括石油炼制)mg/ L60,5,15,0.5;3.造纸工业、商品浆造纸企业,mg/ L80,5,15,0.5;4.钢铁工业mg/ L80,5,15,0.5;5.电镀工业mg/ L80,5,15,0.5;6.食品制造工业mg/ L80,5,15,0.5。
向市旅游中心提出申请:经营单位向市旅游中心提出开展漂流项目的申请,并提交附有单位概况、经营情况、配套服务设施及景区规划情况等相关资料,由市旅游中心依据《舒兰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提出初审意见。资源部门审批:经营单位持市旅游中心初审意见,到乡镇和水利等部门申请河道审批。乡镇和水利部门设置审批条件,进行实地踏查,合格者予以审批,提供批准证明等相关资料。资格审查:经营单位依照国家旅游局《漂流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服务质量等级划分与评价》(DB22/T1817-2013)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修订)(GB/T17775-2003)标准,由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标准,由质监、食药监、卫生、公安、海事、安监、交通、物价、旅游等相关部门,逐项进行资格审查,审批。到工商、税务机关注册登记:经营单位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到市工商管理税务机关依法申请办理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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