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同时,当事人在办理离婚登记的时候,离婚证丢失的不影响其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关于离婚登记中的结婚证问题规定: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结婚登记档案或当事人提供的结婚登记记录证明等证明材料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应对结婚证丢失情况作出书面说明,该说明由婚姻登记机关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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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登记办理如下:申请:协议离婚必须亲自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不可委托他人代理;审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后,应当在一个月内进行审查;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应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不符合法定条件不予登记的。
离婚登记办理手续如下:1、双方当事人带上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以及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2、根据相关规定可知,协议离婚需要经过三十天冷静期,在这三十天内任意一方均有权向婚姻登记部门撤回离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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