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诉责任的,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的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其依照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自义务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例:甲、乙、丙出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乙各以20万元的货币出资,且均已按期缴足。丙以机器设备出资,公司章程定价80万元。A公司欠B公司货款250万元,A公司的全部财产只有150万元。B公司调查发现,丙用于出资的机器设备出资时未经依法评估,明显不值章程所记载的80万元,B请求人民法院认定丙未全面履行出资。经评估,该机器设备价为30万元。由于丙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对于A不能清偿B的100万元(=100万元),B有权要求并承担50万元(未出资本金=80-30=50万元,假设不考虑利息)的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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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不实是指公司股东在公司设立或增加注册资本时,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未出资或出资不足,以及在出资后抽逃出资的行为。对股东出资不实行为目前我国公司法理论界很多人采用的是股东瑕疵出资的概念。
看情况: 其一,如果是刑事责任,一般是法人代表和负责决策的人一起负责的,有些股东参与到决策的就一起负责; 其二,如果是民事责任,一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要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负责,而股东对公司业务有决策权,一般不直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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