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生育子女的,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 二、具体标准请向当地计生部门咨询,并且把自己生活水平、困难情况向计生部门反映,希望计生部门能够酌情少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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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系城镇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但前一年实际年可支配收入高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其实际年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 (二)系农村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的三倍征收,但前一年实际年纯收入高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的,按其实际年纯收入的三倍征收。
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有:为城市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为农村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农村居民年人均净收入的三倍征收,但前一年实际年净收入高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农村居民年人均净收入的,按实际年净收入的三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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