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仲裁结果不服的话:1、申请撤销裁决。 2、申请不予执行裁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8条规定: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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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仲裁结果不服可以申请撤销裁决不予执行,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诉讼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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