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仲裁裁决书和公证债权文书等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据此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的离婚协议书并不在其中。因此,离婚协议书并不当然的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需要通过申请法院执行,法院认可该离婚协议书的,才具备强制执行力。 因此,当双方为此而发生争议的时候,一方当事人只能诉诸于法律,而协议书上的内容也不是完全会被法院认可,一旦一方反悔,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而通过法院调解或者判决的离婚,就具有可强制执行的效力。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可以通过扣押,拍卖等手段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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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被法院强制执行且人在外地的,一般不会被拘留,而是由法院对其采取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等强制执行的措施。但是如果当事人有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等行为的,则法院可以视情节的轻重给予当事人罚款、拘留的处罚。
如若进行执行程序,那么说明判决已经生效,判决生效也就意味着无法再进行申诉了,如若可以申诉,那么就表示判决未生效,就无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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