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向取得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颁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资格证书》应当载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称、代理业务范围、资格有效期限起止日期等事项,并加盖颁发证书的财政部门印章。《资格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有效期为三年,持有人不得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涂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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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取消。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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