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安置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 1、退休异地安置参保人员是指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已办理退休手续的,户口已迁回原籍安置的省驻榕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2、属于退休异地安置的参保人员,由其所在原单位填写《退休异地安置参保人员登记表》,加盖公章后,持安置地户口复印件,一并报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基金征缴科登记。 3、退休异地安置参保人员向其所在的原单位领取《退休异地安置参保人员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确认表》后,持该表到本人已选定的安置地二级以上(含二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专科副主任医师或主任医师作出诊断,经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经办部门审核盖章后,由其所在的原单位医疗保险事务经办人员持该表、原始病历复印件、社会保障卡和医疗保险专用病历本,报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批。异地安置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 1、退休异地安置参保人员是指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已办理退休手续的,户口已迁回原籍安置的省驻榕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2、属于退休异地安置的参保人员,由其所在原单位填写《退休异地安置参保人员登记表》,加盖公章后,持安置地户口复印件,一并报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基金征缴科登记。 3、退休异地安置参保人员向其所在的原单位领取《退休异地安置参保人员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确认表》后,持该表到本人已选定的安置地二级以上(含二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专科副主任医师或主任医师作出诊断,经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经办部门审核盖章后,由其所在的原单位医疗保险事务经办人员持该表、原始病历复印件、社会保障卡和医疗保险专用病历本,报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批。 4、退休异地安置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结算 (1)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的医疗费用结算。退休异地安置参保人员在其选定的安置地定点医疗机构就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该参保患者或受其委托人或所在的原单位的医疗保险事务经办人员应于每季度终了前10个工作日内,持有效收费单据到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结算。结算时须提供材料包括:单位证明、社会保障卡、安置地定点医疗机构的病历资料、处方、有效收费单据等。 (2)住院医疗费用结算。退休异地安置参保人员在其选定的安置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其医疗费用由该参保患者或所在的原单位先予垫付。出院之日起一个月内,由该参保患者或受其委托的委托人或所在地的原单位的医疗保险事务经办人员持住院有效收费单据到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结算。结算时须提供材料:单位证明、社会保障卡、病历首页、出院小结、住院医疗费用清单、有效收费单据。 (3)退休异地安置参保人员委托他人到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结算的,须出具《退休异地安置参保人员医疗费结算委托书》方可受理。 5、退休异地安置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回省部属驻榕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须持《退休异地安置参保人员回榕住院治疗审批表》,报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核定、审批、登记后,方可持社会保障卡住院。 6、退休异地安置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结算和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的审批时间为每周一、三、五上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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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医保可以填写《驻外及异地居住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备案表》,填写时应该注意异地定居办理对象、报诮住院费用时需要提交的资料等问题。然后,提交书面申请阐述异地安置、异地工作、投靠直系亲属和异地学习的原因。最后提供长住异地的证明,例如:户口簿复印件、暂住证复印件、长住当地派出所或社区居委会或工作单位的证明之一。
医保卡丢了可以异地补办,补办手续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也可以自己去社保局办理。医保卡异地补办所需材料: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寸白底电子证件照和自己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前往社保参保地申请补办。医保卡异地补办具体流程如下: 1、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丢失后,应立即拨打医保自助语音电话12333对医保卡进行挂失处理。 2、参保人员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就近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书面挂失,并打印《当地市社会保障卡补发领取单》。委托代办人办理的,还须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办理。 3、社保功能挂失后,须本人持《当地市社会保障卡补发领取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立即到社保卡开户银行,按银行规定办理金融功能书面挂失。书面挂失后不能办理解除挂失业务,原卡终止使用。 4、参保人可带着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白底的一寸电子照片交到参保的社保处去补办。如果代办的话,本人写一个委托书,加上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电子照片,交给代办人,然后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和她的证件一并拿到社保处也可以申请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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