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费 离婚诉讼费是人民法院向请求离婚诉讼当事人征收的费用,按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诉讼费一般由原告预交,败诉方承担。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人民法院作出立案受理决定时,同时通知原告预交诉讼费,最后人民法院依“原告预交,败诉方承担”的原则确定诉讼费的承担方和双方责任的大小各自承担的比例,如果诉讼费交缴后原告又撤诉,人民法院只退还诉讼费的50%。 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离婚诉讼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家庭财产案件征收的费用,按双方争议财产的价值计算诉讼费,价值在1000元以下,每件50元,1000元至5万元,按4%征收,即标的×4%+10元;5万元至10万元的,按3%征收,即标的×3%+510元;10万元至30万元部分,按2%征收,即标的×2%+1510元;20万元至50万元的,按1.5征收,即标的×1.5%+2510元;50万元至100万元的,按1%征收,即标的×1%+5010元;100万元以上的,按0.5征收,即标的×0.5%+100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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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的诉讼费用通常由原告预交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在判决中确定诉讼费的负担,一般由败诉方负担。原被告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 诉讼费用分为两类: (一)案件受理费,即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时征收当事人应当交纳的费用,通常为每件50元至300元。 1.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 2.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可以减半交纳。 (二)其他诉讼费用,即在诉讼中应当由当事人支付的费用,如申请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等。
离婚诉讼收费办法:不涉及财产分割的,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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