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应提供的要件一、个人与个人之间房屋买卖 1、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2、双方当事人签定的买卖合同或协议。 3、以房抵债的还应提交抵债协议书。 4、法院判决、裁定的还应提供法院的判决、裁定书及法院向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5、赠与、继承等应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 6、当事人双方身份证(复印件)。二、个人与单位、单位与单位之间房屋买卖 1、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2、双方当事人签定的买卖合同或协议。 3、产权单位主管部门批准的房屋买卖批准文件、法人代表证明。 4、办理房屋划拔、转让、合并、改制产权登记还应提供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及法人代表证件。 5、以房抵债的还应提交抵债协议书。 6、法院判决、裁定的房屋还应提供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书,人民法院向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7、个人的身份证和单位的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证明。 8、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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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过户时,需要买卖双方有效的身份证、户口本、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表、已婚人士的婚姻证明,未婚人士的未婚证明、卖方结婚证、房屋产权证。如果夫妻双方无法到场,那么还要公证委托书。如果房产有抵押的,那么还要提交抵押人同意的书面文件。
过户是到当地的房管局或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办理的。需要的材料有: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土地证、税费缴纳证明、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等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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