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均为中国国籍,在国内登记结婚,但一方在国外不能回国的处理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若一方不能回国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即使当事人就离婚已能达成合意,也不能通过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只能通过法院解决婚姻关系。解决方式: (一)双方能达成合意的解决方式: 1、国外一方,委托国内的朋友或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需填写固定格式的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一般我驻外使、领馆有相关格式文本)写好的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需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认证费用各国使领馆不一,但费用相对不高,如,驻日领事馆费用约为三千日元左右,我驻美纽约领事馆约二十美元左右。 2、与此同时,国内一方向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最好在诉状上写明已基本就离婚问题协商一致的事实,以求得法院及早开庭,迅速、快捷地解决案件。 3、法院择日开庭后,原告及其代理人与被告代理人就离婚问题达成调解书(判决书),一般当日生效,一周后可领取生效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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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均为外国人的,如果一方在中国居住的可以在中国离婚,但是只能诉讼离婚。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均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中国要求离婚的,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一方的住所或居所在中国,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夫妻双方均为外国人可以在中国离婚,但是是有条件的受理。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双方均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中国要求离婚的,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一方的住所或居所在中国,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由此可知,外国人能否在我国提起离婚,主要看配偶一方是否居住在中国。双方均系外国人,不论是自愿离婚还是一方要求离婚,一律按我国诉讼程序办理。如果被告一方对我国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则视为承认我国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因此如果双方均为外国人且居住证中国一年以上(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视为经常居住地),并且同意我们法院管辖的,中国法院有权处理。但如果对方提出异议,或不应诉答辩,且原婚姻缔结地不在国内,我国法院一般不会对双方为外国人的离婚问题作出判决。如果双方当事人就离婚问题已协议一致,一般国内法院可以受理制作调解书,一般外国法院对中国调解书经过法定程序是承认的,当然也可能有些国家不承认中国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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