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损评估鉴定程序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关受理交通事故后,需对受损车物损失价格进行评估鉴定的,应及时委托价格主管部门进行车物损失价格鉴定。 2.对车物勘估时,价格主管部门应派出二以上经鉴定中心审核批准的评估人员。评估人员根据勘估后确认的车物受损情况,按实施细则的修理、更换或重置的价格费用评估准则,计算损失金额,作出一个鉴定结论,出具《价格鉴定书》,并加盖鉴定单位印章。原则上鉴定结论应在交通事故发生后7天内作出,如情况特殊,经交警大队批准可延期7天。 3.价格鉴定书经交警大队确认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后生效,并由事故处理经办民警发给当事人。 4.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生效后,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住处更改。当事人如对经确认的鉴定结论不服或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鉴结论5天内向交警支队申请重新鉴定。交警支队受理后应及时转交同级价格主管部门重新评估鉴定,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有10天内作出重新鉴定结论。重新鉴定书经交警支队事故处理科确认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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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和物品,由公安机关委托价格事物所进行损失价格鉴定; 二、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会在事故发生后7日内作出鉴定结论; 三、当事人有异议的可申请重新鉴定; 四、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生效。
交通事故车辆鉴定程序: 1、委托人向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委托; 2、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 3、司法鉴定人审核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并可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4、司法鉴定人作出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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