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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未达成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后一般不能后悔。但如果有以下情形的,可以撤销协议: 1、协议存在重大误解; 2、协议显失公平; 3、协议是一方以欺诈、威胁的手段让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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