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证明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已经失效,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大陆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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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需要的证明: 1、结婚主体的身份证明即双方的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3、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办理离婚登记的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1、当事人协议离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1)户口证明; (2)居民身份证; (3)离婚协议书; (4)结婚证。 2、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协议的内容应当有利于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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