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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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逾期退房要交违约金,签订购房合同后,开发商没有按合同承诺期限交房,经购房者催告后,在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购房人就有权要求开发商退房,并要求返还订金或支付房款利息。 (二)广告忽悠实物与宣传不符。在购房时,销售广告对购房者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也应视为合同内容之一,如果开发商违反销售广告承诺内容,需承担责任,购房者有权要求退房。 (三)提前预售未办全证件,如果开发商证件不全,就属于违法操作,与买房人签署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开发商应当返还购房人交纳的房款。 (四)买方可以退房的情况还包括以下几种: 1、由于开发商的原因,买房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无法得到产权证,如合同对此项有约定,买房人就可要求退房。 2、如果交房时房屋的实测面积与签约时的暂测面积的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可提出退房并要求退赔利息。 3、房屋质量导致严重影响使用。 4、房子存在抵押、联建或其它经济纠纷。 5、购房者贷款申请未批准,合同双方对付款方式不能协商一致。 6、合同中约定的其他退房条件出现。
买房人可以要求退房的情形: 1、套型误差过大; 2、面积误差过大; 3、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4、商品房质量有问题; 5、延期交房; 6、在建工程转让情形; 7、法定不得转让的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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