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变更子女抚养权: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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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的具体规定,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如原本抚养一方出现对孩子虐待等不利于孩子成长的行为,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抚养权给到更利于孩子成长的一方。
对于孩子的抚养权,可经父母双方协议变更,或一方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具有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支持变更抚养权:1、抚养孩子的一方患有重病或伤残,无力抚养子女;2、抚养方虐待子女或不尽抚养义务,或与其共同生活对子女存在不利影响;3、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与另一方生活,且该方具有抚养能力;4、其他变更的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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