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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的主要表现具体包括: 1、设立失败,即满足资金未能按期募足、未召开创立大会、未核准登记等条件; 2、设立成功,即满足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公司章程、由名称和住所、经依法登记等条件; 3、公司设立的其他主要表现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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