篡改生产日期的食品案的查处依据: 未真实标注生产日期,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给予货值金额30%以下的处罚。 篡改生产日期的行为,违反了《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依据该《规定》第六条作责令停止销售,处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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